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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经销商去世后货款纠纷几多愁窄翅南芥

发布时间:2022-07-05 09:00:27 来源:唐河农业网

法眼:经销商去世后货款纠纷几多愁

经销商身故 货款官司争议不断 2014年4月25日,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法院针对“保定联宇缓释复合肥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俊霞、史会敏凭样品买卖纠纷案”组织召开了一场听证会。其起因是:河北省邢台市一位经销商田玉杰于2011年3月身故,2012年7月有复合肥企业为追讨货款,起诉其工作的为农农资服务部及遗孀王俊霞。此案经柏乡县法院调解后已结案,但办案过程中两被告人之间争议颇多,而她们和法院之间又扯出办案是否公平的争议。

王俊霞:过程违法 结果不公平

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存在多处错误。第一,2012年7月25日立案时,不应起诉法人史会敏。欠复合肥企业货款的是王俊霞之夫田玉杰(已故)签的欠条。史会敏是执照注册人(其夫张玉峰是柏乡县工商执法大队工作人员)。田玉杰是该农资经营店实际业务人员,但与史会敏的合伙并无法定文件。法院整个办案过程中多次找史会敏调解,最后也是以史会敏同意偿还欠款致案件以部分调解、部分撤诉方式结案,是不合适的。 第二,立案时,法院因该农资店拖欠企业货款,对25吨库存的肥料进行查封。立案当天晚上,法院允许被拖欠货款的企业拉走库存肥料,以冲抵部分欠款。但余下的一袋肥料在9月份该县工商部门抽检时被查出有质量问题。被告代理人认为,法院违反了先予执行必须经过合议庭审判的办案规则,且剥夺了被告反担保、提出异议的权利。更为受害农民和王俊霞找原告企业索赔质量问题带来了困难。 第三,王俊霞提出,法院先封货又允许企业拉走的做法是有问题的,说明原告企业、史会敏、法院或许早已串通好。 第四,此案案卷多处涂改,造假痕迹明显,插页、时间顺序前后多处矛盾等显示出本案办案人员或者存在徇私舞弊的嫌疑。

县法院:依法办案 程序有问题

案件的主办案人在听证会上表示,柏乡县法院办案自然有法院的惯例,原告企业诉被告王俊霞、史会敏偿还欠款,经核实田玉杰生前确实与史会敏合伙经营,并且案件立案后史会敏方在法院调解下愿意承担偿还欠款责任,作为法院来说当然认可。 至于法院以案件先予执行形式裁定两被告方库内25吨化肥可以被原告企业拉走充抵欠款是有根据的。化肥属于季节性、易腐、易变质、元素含量易下降、不易长期封存的物资外,诉讼开始至结案正在种麦阶段,如果错过种麦季节将会给当事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案件先予执行必须经过合议庭审判的办案规则,本案办案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出入,程序上有一些问题。案卷中出现了几处涂改确实属于失误。 本案自立案至结案,被告王俊霞方从未向法院递交过答辩状、反诉状及各种证据。案件已经以部分调解、部分撤诉方式结案,王俊霞方对案件处理结果有意见可以提出申诉、也可以通过人民检察院进行抗诉。原告企业产品不合格侵犯了王俊霞方经济利益,可以到原告企业住所地对企业提起诉讼。 王俊霞方认为法院办案人员系串通原告企业、被告史会敏销毁假化肥证据,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进行举报,王俊霞方认为法院办案人员有违法办案行为,可以向有关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反应。

案件回放 2012年7月25日,原告保定联宇缓释复合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将被告王俊霞、史会敏以欠化肥款199883.19元为由诉至法院。 7月25日下午,原告向柏乡县法院提出将被告库内25吨化肥取回以折抵诉讼标的款(7万元)先予执行的申请,柏乡县法院做出了先予执行裁定书,让原告将25吨化肥取走。 2012年9月10日法院开庭审理原告诉被告王俊霞、史会敏案。最终原告企业同意撤诉、被告史会敏方同意偿还欠款129883.19元,该案以部分调解、部分撤诉的方式结案。 2012年9月18日,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检验院对涉案肥料化验结果为不合格。产品包装的氮磷钾含量分别为(18%-22%-8%),而检测出的氮磷钾含量分别为(23.3%-6%-5.9%),产品定性为“不合格”。本报将继续关注事态进展。 (本报记者马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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